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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作者:来源:添加时间:2022-06-3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北街道办事处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

2.重大资产处置具体包括: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4.基建计划,五年发展规划,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方案、班子行政分工等重大管理事项;

5.涉及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6.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7.有关街道办事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提交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制定选人用人标准,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2.工组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3.环节干部的选聘、任免;

4.区级及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确定街道办事处后备干部;

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固定资产购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2.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3.其他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预算调整、变更或增加的项目;

2.单项缴费支出10000元以上的事项;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由领导班子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街道委议事工作规则,提交街道党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并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决策原则

第六条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并集体负责。

第七条 街道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街道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确认。

第八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回避制度。街道领导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议题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以及本人或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九条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保密制度。凡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出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人员对决策应保密的讨论内容及会议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决策前的酝酿、研究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提交审议前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评估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议题提出

(一)“三重一大”事项可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及依法应当保密以外,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四)不适宜会前传阅的,会前不传阅,会上直接讨论。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及决策

(一)街道领导班子办公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就“三重一大”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街道主要负责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三)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必须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对于因故未出席会议人员,会后应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并征求意见,但不影响会议决定的执行。

(四)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审议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主要分歧意见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的执行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后,需要上报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上报有关上级机构。街道领导班子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街道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依职责范围,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责任的追究

(一)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二)凡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责任的追究

(一)违反下列情形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凡需追究个人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北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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